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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正式实施。

第三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二)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三)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通信基站等无线电台(站)的,或者非法使用、占用无线电频率,从事违法活动的。

原: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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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新闻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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