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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案件来源】
2024年4月,成都铁路公安部门将罗某涉嫌对列车行车造成安全隐患的相关线索材料移送至贵州省黔东南无线电管理机构。线索显示,铁路公安民警在抖音平台搜索到当事人上传使用对讲机收听火车站列车调度通信语音的多个视频,由于涉及无线电监管职能问题,遂移交至黔东南无线电管理机构。
【查处/侦办过程及结果认定】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告知其涉嫌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当事人及其监护人表示积极配合调查。经询问,当事人罗某系贵州某院校轨道交通专业学生(未成年),2024年2月利用对讲机(1台),开始收听相关火车信息。黔东南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涉案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检测,确认其具备无线电发射功能,发射频率可设置为400-520MHz,功率为5W,判定属于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台(站),并进行取证。
【违法行为及后果】
经查,该设备未办理相关设台手续,属于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威胁铁路运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根据《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黔东南无线电管理机构认定其属于较轻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一)执法程序
执法人员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实施。2024年7月8日,黔东南无线电管理机构正式对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8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8月12日,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处罚决定
罗某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黔东南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和《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罗某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涉案无线电台(站)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案件评析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执法示范点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列车无线调度通信是铁路运输中的关键通信手段。当事人擅自使用具有信号收发功能的对讲机,违反了无线电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对铁路运输安全构成了一定安全隐患。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为铁路的正常运行排除了安全隐患。
执法中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由于本案当事人系未成年,改正态度较好,且未对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黔东南无线电管理机构按司法部门意见,在执法过程中确保监护人全程在场,对当事人批评教育的同时又进行心理疏导,教育引导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强守法意识,同时对青少年群体起到良好的普法示范作用。

 

来源:国家无线电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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